近日,黄浦区积极响应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力争上海市首批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试点区域之一,积极开展重点用能(排放)单位节能和碳排放综合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黄浦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了《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关于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管理办法,标志着黄浦区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抓手逐步转向碳排放控制,并不断构建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
《管理办法》修订思路
1、扩大覆盖范围 强化降碳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强度,黄浦区结合区实际情况,扩大区重点用能和排放监控单位覆盖范围,将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标准调整为“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同时考虑未来碳排放双控要求,增加内容为“同时将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00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2、增加碳排放指标 协同管理考核
《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此外,将绿电、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及其他措施产生的减碳量等纳入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予以扣除。
3、强化责任落实 强调近期远期结合
《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要强化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应用,持续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水平。另外,《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普惠等自愿减排相关活动,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其自身生产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4、完善节能降碳监管体系 强化奖惩机制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可以对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完善节能降碳监管体系,建立评价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单位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价考核、管理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部分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五条)
提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的覆盖范围和基本义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评价考核(六条)
明确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目标,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并每年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措施(十二条)
要求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建立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建立内部能源(碳)审计制度等,配套节能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开展能效对标和碳效评价、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和绿色采购等。
保障措施(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的支持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等。
法律责任(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市相关文件内容。
附则(两条)
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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